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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尖山区餐饮用户城镇燃气使用安全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2-06-22 1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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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区使用城镇燃气的餐饮用户:

为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多起燃气燃爆事故教训,规范餐饮用户燃气使用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市安委会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整体部署,结合尖山区餐饮行业安全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细化实化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意见》(黑安发〔2022〕1号)要求,餐饮用户要于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切断装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根据《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管道燃气设施已经建成,但未使用燃气泄漏报警或者自动切断装置的,非居民用户应当使用。”

三、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用户可自行联系报警切断装置供应商完成安装,也可自行购买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报警切断装置产品,6月30日前由中燃公司负责免费提供安装管道切断阀的服务,燃气探头和控制器由用户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安装公司完成安装,确保有效安装。

四、燃气报警切断装置必须经权威部门检测且具有合格证,严禁安装“三无”产品。已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或者自动切断装置的餐饮用户须经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定期对装置性能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五、使用天然气管道的餐饮用户应当安装符合商业经营安全要求的燃气报警切断装置。

六、新营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报警切断装置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对应当安装或更换燃气报警切断装置、可燃气体报警器而拒不安装或更换的餐饮用户,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经营企业将依据《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8修正)对餐饮用户中止供气。

八、对餐饮用户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附:管道燃气报警切断装置供应商参考名单和质量标准

尖山区人民政府

双鸭山市商务局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双鸭山市应急管理局

双鸭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6月20日

附:管道燃气报警切断装置供应商参考名单和质量标准

一、管道燃气报警切断装置供应商参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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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应商仅供参考,餐饮用户可自行从其他正规厂家购买商用报警切断装置产品。若用户自行购买燃气报警切断装置(含切断阀、探头和控制器),所购的正规厂家应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安装单位免费上门安装探头和控制器,切断阀由中燃公司免费上门安装。

二、质量标准

餐饮用户在自行购买燃气报警切断装置时需购买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具有消防认证许可和质量检测报告)。

来源:“双鸭山广播电视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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