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尖山区“孔明灯”安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孔明灯”(又称天灯、许愿灯、祈天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禁止燃放“孔明灯”范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自觉抵制不良燃放行为,践行安全文明生活方式。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利、有义务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各单位及个人应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
六、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尖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