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追踪-详情

以案释法:保护自然生态,严惩非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25-12-09 16:26:46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关键,更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然而,仍有部分人无视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对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以下通过三起典型案例,直观呈现非法狩猎行为的法律后果,警示公众敬畏法律、守护自然。

案例一:非法猎捕野猪,罚款5000元

2025年7月1日,双鸭山市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收到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移送的一起非法猎捕野猪案件,当事人杨某、张某在东方红林业局河口林场东南12公里处非法猎捕、杀害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经饶河县林草局调查2024年12月14日,杨某、张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猎捕、杀害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猪1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饶河县林草局决定分别对违法行为人杨某、张某处以2500元罚款,两人合计罚款金额达5000元,以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切实维护区域生态资源安全。

法律警示:未经许可猎捕野生动物属违法,轻则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图片

案例二:违规猎捕松鸦,宝清县林草局依法处罚

2025年4月22日,宝清县林业和草原局收到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迎春分局送达的案件移送文书经核查卷宗关键信息,案件事实清晰明确违法行为人宋士忠于2023年12月25日,在未经林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南林晒场周边区域,采用非法手段狩猎野生动物,所猎捕的动物经鉴定为松鸦1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结合宋士忠的违法情节,宝清县林草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警示:松鸦虽常见,却是受保护野生动物!无证猎捕“三有动物”,难逃法律追责。

图片

案例三:非法猎捕4只豆雁,当事人被罚8000元

2025年6月24日,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收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移送的非法猎捕豆雁案件。经查,当事人郝某在胜利农场张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为张某的违法行为提供协助,同时郝某自身存在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经饶河县林草局调查:2024年10月7日,郝某在未依法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猎捕并杀害“三有”保护动物豆雁4只,其行为不仅直接伤害野生动物个体,更对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平衡造成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对郝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郝某罚款8000元的处罚,以法律手段严厉惩处非法狩猎行为,维护野生动物保护秩序。

法律警示:豆雁属“三有”保护动物,非法猎捕轻则罚款,情节严重将涉刑责。勿因错误认知触碰法律红线,自觉守护野生动物。

图片

生态兴则文明兴,野生动物的安全生存是生态环境良好的重要标志。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因一时侥幸或认知偏差,付出了相应的法律代价。希望全体公众以此为戒,主动学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摒弃非法狩猎的错误观念,自觉抵制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若发现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筑牢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防线,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信息。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之内删除。

来源:双鸭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编辑:刘   闯

校对:王立超

审核:张翠翠

承办单位:双鸭山市委网信办       协办单位:双鸭山市纪委监委、双鸭山市委组织部       备案编号:黑ICP备2020004936号

  

黑公网安备: 23050002000006号

    投稿邮箱:syswlwz@126.com 技术支持:0469-881231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69-8812377   邮箱:sys1237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