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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运营行为集中整治百日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06-11 16: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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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经营者:

为规范出租车运营秩序,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打造畅通、有序、文明的出行环境,2024年5月26日起对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通告如下:

一、整治依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违规行为,规范行业秩序,为创建文明城市提供强有力保障支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行为;

2.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无故拒绝提供服务的拒载行为;

3.运营途中,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甩客行为;

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议价行为;

5.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强行拼客行为。

三、整治要求

1.集中整治期间,一经查实存在上述重点整治行为的从业人员,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视情节实施单项或叠加实施行政处罚+计扣从业资格分值+继续教育+撤销注册档案+列入行业黑名单延期注册等五类处理手段,依法从严处理:一是考核周期内,首次违规的,处高限罚款,计扣从业资质分值;二是考核周期内,两次违规的,处高限罚款,计扣从业资质分值,进行不少于20学时继续教育;三是考核周期内,三次违规的,处高限罚款,计扣从业资质分值,撤销注册档案,列入行业准入“黑名单”通报相关企业和经营者延期注册,对行为人予以行业禁入,清除从业队伍。

     2.对拒不接受检查、聚众闹事、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诉渠道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请乘客下车时带好随身物品。遇驾驶员违规行为,可采用移动支付留下付款记录,以音频、视频等形式保留证据进行投诉。投诉电话:0469-6160555  0469-12328 (24小时)

特此通告!

双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6日

来源:“双鸭山发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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