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1年3月8日在该店购买18K金钻石戒指一枚,价格为13936.60元。购买时,商家在销售票据上明确书面承诺“带满五年原价回收换黄金”,并加盖公章。2026年3月,我到店要求兑现承诺时,商家单方面变更约定,仅允许兑换“按件计价的一口价黄金”,拒绝按市场常规方式兑换按克计价的足金。商家此举涉嫌:1.违反《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黄金”单方面解释为“一口价黄金”,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该解释无效;2.一口价黄金实际克价远高于按克足金,严重侵害了我的公平交易权与财产权益。诉求1. 要求商家严格履行“带满五年原价回收换黄金”的承诺,为我兑换同等价值的按克计价足金。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宝清县 [2026/3/10 16:14:02] 回复如下:
经了解,您与六桂福珠宝达成的换购协议没有明确说明是换购“一口价”黄金还是按克计重黄金,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目前商家承诺换购“一口价”黄金,您和经营者对换购黄金的规则存在争议,对该规则存在两种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规则的解释和认定权在司法机关,该纠纷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有疑问请联系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469-5439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