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4日,本人位于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康乐路人民公园东南侧约150米宜买家超市,买了一包爆浆果汁软糖,吃的时候发现融化了,基本上不能吃了,该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真实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知道,那我想问问超市,如果我买回去一次吃不完,那这个食品的保质期还有多久我根本就不知道,如果后来吃出问题,这个责任你们超市肯定是不负责,我们只能自认倒霉吗?《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我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对我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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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5 13:53:10 已审核
2025/5/25 14:01:21 已转办到友谊县
2025/5/29 9:06:35 友谊县已受理
2025/5/29 16:39:43 友谊县已回复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友谊县 [2025/5/29 9:06:31] 回复如下:
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5月26日对被投诉人经营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超市内销售的被投诉食品为散装食品分装销售,食品感官性状无异常,超市工作人员提供了食品的购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外包装,包装标示食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未超过保质期限。该散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执法人员对超市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因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