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尖山区富安派出所,因为给母亲办理父母随子女进京的落户材料,需证明父母是亲属配偶关系,根据国家规定,结婚证可以证明,但父母结婚证为1989年颁发,办理过程发现结婚证上出生日期与身份证的出生日期有差别,且父亲已经去世,该错误为民政部门的历史遗留错误,针对该错误已经反馈给岭东区民政部门。但亲属关系证明是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3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解释亲属的规定,父母是配偶关系,可以开亲属关系证明,且老户籍档案可以证明父母为配偶,请问拒绝开具的理由依据是什么?
已回复
2024/8/29 16:05:42 已审核
2024/8/29 16:44:22 已转办到市公安局
2024/9/2 14:19:55 市公安局已受理
2024/9/2 16:08:09 市公安局已回复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市公安局 [2024/9/2 14:19:51] 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