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询问企业退休职工去世抚恤金最新发放标准?是按照人社部第几号公告规定执行的? 人社部第〔2021〕18号文件,目前是否在全国通用执行中状态呢?
已回复
2024/5/27 14:57:27 已审核
2024/5/27 16:51:53 已转办到市人社局
2024/5/30 10:18:58 市人社局已受理
2024/5/30 15:56:47 市人社局已回复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市人社局 [2024/5/30 10:18:53] 回复如下: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的规定,1.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2.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①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②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③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④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⑤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此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