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发公告第二条招聘对象涉及的年龄问题有异议。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7号令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二款的“三十五岁以下”是包括三十五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1.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2.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公告内原文所涉及年龄限制与依据不符,应包括“30周岁、35周岁”,其公告内设定年龄未包含“30周岁、35周岁”,没有按照依据严格设定年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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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 12:57:39 已审核
2022/12/1 12:59:22 已转办到
2022/12/5 15:39:53 已受理
2022/12/5 16:16:52 已回复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市人社局 [2022/12/5 15:39:53] 回复如下:
对您提出的异议,我们认真研究核实,现发布关于原公告的补充公告,更改为“本科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1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含当日),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含当日)。”